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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安全专业高级职称及应急消防化工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4-08-29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部,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工程系列安全专业高级及应急、消防、化工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推动我省工程系列安全专业高级及应急消防化工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省工程系列安全、应急、消防及化工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及发展现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省应急管理厅协调一致,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工程系列安全专业高级职称及应急消防化工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才评价开发处)


河南省工程系列安全专业高级职称及

应急消防化工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

 

总  则

一、为了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安全、应急、消防、化工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调动工程技术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业绩、多做贡献,推动建设一支高素质、创新型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20号)》,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规定的安全(仅限高级)、应急、消防、化工专业中级和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三、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现职从事安全(仅限高级)、应急、消防、化工等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报、评审相应职称适用本标准。

(一)安全专业指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安全科技研发应用、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运行控制,检验检测、监督检查、调查评估、劳动防护与职业健康等技术工作。具体分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矿山安全、金属冶炼安全、通用工程安全、职业健康等方向。

1.危险化学品安全指从事化工、医药、烟花爆竹、爆破器材等领域的安全科技工作。

2.矿山安全指从事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地质勘探等领域的安全科技工作。

3.金属冶炼安全指从事黑色、有色金属冶炼等领域的安全科技工作。

4.通用工程安全指从事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水利、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教育、文化旅游等领域的安全科技工作。

5.职业健康指对工作场所内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健康损害进行识别、评估、预测和控制的安全科技工作。

(二)应急专业指从事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公共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应对领域应急管理、应急抢险救援、科学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科普宣传教育、文化建设等技术工作。具体分为防灾减灾救灾、应急安全建设、应急信息化、应急救援等方向。

1.防灾减灾救灾指从事防灾减灾救灾科学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应急预案及规划编制、应急预案演练和评估、应急体系建设;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风险评估、灾情核查、损失评估;避灾场所规划及建设;防灾减灾救灾技术标准文件的制修订等相关技术工作。

2.应急安全建设指从事法律法规、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科学研究、应用和技术推广;应急安全宣传活动组织策划、宣传培训教育普及;应急安全科普场馆规划及建设;应急安全科普宣传作品、教材制定等相关技术工作。

3.应急信息化指从事应急通信与信息化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网络系统建设、运行及安全保障;通信与信息化规划制定、效能评估及技术标准文件的制修订等相关技术工作。

4.应急救援指从事应急抢险救援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抢险救援现场处置及技术标准文件的制修订等相关技术工作。

(三)消防专业指从事火灾预防、控制、处置、救援、恢复等消防工程技术与管理、灭火救援指挥等科技工作。具体分为城乡消防、森林草原消防等方向。

1.城乡消防指从事城乡建构筑物、设备设施、车辆等火灾预防、控制、处置、救援、恢复等消防工程技术与管理、灭火救援指挥等方面工作。

2.森林草原消防指从事森林植被、草原等火灾预防、控制、处置、救援、恢复等消防工程技术与管理、灭火救援指挥等方面工作。

(四)化工专业指从事与化工行业有关的科研、设计、生产等科技工作。具体分为有机化工、无机化工、化工工艺、化学工程、化工分析等专业。

1.有机化工指从事石油化工、医药化工、精细化工、日用化工、煤化工、高分子材料、生物化工等专业的科研、设计、生产等方面工作。

2.无机化工指从事合成氨、三酸两碱、无机盐、电石等基础化工原料以及无机非金属材料等无机化工产品专业的科研、设计、生产的技术工作。

3.化工工艺指从事化学合成工艺专业的科研、设计、生产等方面工作。

4.化学工程专业指从事化工单元操作、生产管理、反应工程、“三传一反”过程专业的科研、生产以及工程设计工作。

5.化工分析指从事分析化学专业的科研及生产的技术工作。

四、本标准评审工作实行面试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评审的首位,重点考察人才的职业道德。对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

 

分  则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3.聘任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4.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5.申报专业与现从事行业一致。

(二)学历和聘任年限,须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1.申报工程师职称(不含安全专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专)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中专或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4)取得相应专业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5)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河南技术能手”获得者。

(6)非公有制领域无任何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大学本科或全日制技工院校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6年;大专或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8年;中专或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0年,可破格申报工程师。

2.申报高级工程师(含安全专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取得相应专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全国技术能手”或“中原技能大奖”获得者。

(5)非公有制领域无任何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大学本科、或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4年,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二、评审条件

(一)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不含安全专业)

1.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熟练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正确运用本领域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2.工作能力与经历

具备参与开展相关领域科研、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及指导和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且须具有下列实践经历之一:

①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省辖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或中型以上工程项目(产品)中某一部分的研究、开发、设计制造、勘察、调试、运行管理或评估验收等技术工作。

②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调研分析和发展规划研究,或技术标准、规程、规范、预案、教材等技术文件的编制。

③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事故调查、评估技术、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体系建设等技术工作。

④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软件等的研究、设计、开发及应用推广等技术工作。

⑤参与本专业领域抢险救援、宣传教育、培训考试、应急演练、通讯保障、知识竞赛等技术工作。

3.业绩与成果,须具备前两条中一条或全部条件中的三条以上:

(1)获得本专业领域省部级科学技术奖1项。

(2)获得本专业领域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3)作为完成人,在大型以上企业生产一线工作,获得本专业领域大型以上企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限前7名),并把科研成果应用到本企业生产实践中。

(4)作为完成人,获得本专业领域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2项。

(5)作为完成人,编制1项省辖市(厅)级以上本专业领域科研项目建议书,经省辖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完成人,实施1项省辖市(厅)级以上本专业领域重点科研项目,对重点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并通过省辖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完成人,编制1项省辖市(厅)级以上本专业领域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承担其中本专业专项技术工作,经省辖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完成人,实施1项省辖市(厅)级以上本专业领域工程项目,承担其中本专业专项技术工作,通过省辖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6)作为完成人,制定本行业领域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规程1项,并公布实施。

(7)作为完成人,解决本专业领域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填补国内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经第三方进行成果评价,并在省级以上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取得成果评价证书和成果登记证书。

(8)作为完成人,完成1项本专业领域县级以上区域安全应急发展规划、风险普查、灾情核查、应急预案等编制或评估工作,并通过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核。

(9)作为完成人,完成3起(次)县级以上政府组织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应急演练、应急抢险处置、救援救护、通信保障、科普宣传教育培训等相关技术工作,并取得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10)作为完成人,完成本专业领域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设计、研制、开发,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参与省辖市(厅)级或大型企业本专业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或项目推广,经有关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1)作为完成人,参与中型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研究、设计任务,或安全条件审查、设计审查、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安全许可等方面过程管理专业技术工作,其中应含有本专业领域的技术工作内容,并通过省辖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2)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省辖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技术类表彰,或获得省辖市(厅)级创新、科普、技能等大赛三等奖以上1项(限前7名)。

(13)大型及以上企业集团在边远、艰苦区域公司及所属矿(厂)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获得企业集团“技术标兵”“先进个人”等荣誉;基层一线申报人员,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及以上技术类表彰。

(14)作为第一作者(或独著)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培训教材、技术手册1部以上,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科技期刊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3000字以上)。

破格评审工程师职称,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和经历基本要求外,还应符合业绩与成果条件中前两条或所有条件中的四条以上。

(二)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1.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全面、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某一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

(2)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能熟练运用本领域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3)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2.工作能力与经历

具有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相关领域科研、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及指导和解决工程技术中关键性、复杂性、疑难性技术问题的能力,且须具有下列实践经历之一:

①主持或承担本专业领域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或省辖市(厅)级重点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或大型及以上企业相关领域工程建设、调试、运行管理、评估验收等技术工作。

②主持或承担本专业领域区域规划、评估、重大事项调研分析和发展策略研究,或省级以上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制修订工作。

③主持或承担本专业领域事故调查、技术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体系建设等技术工作。

④主持或承担本专业领域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软件等的研究、设计、开发及应用推广等技术工作。

⑤主持或承担本专业领域省辖市级以上的抢险救援、宣传教育、培训考试、应急演练、通讯保障、知识竞赛、教材编制等技术工作。

3.业绩与成果,须具备前两条中一条或全部条件中的三条以上:

(1)获得本专业领域国家级科学技术奖1项。

(2)获得本专业领域省部级科学技术奖1项,或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大型以上企业生产一线工作,获得本专业领域特大型企业一等奖1项或大型企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项(限前7名),并把科研成果应用到生产实践中,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1项本专业领域的国家发明专利。

(5)作为主要完成人,提出1项本专业领域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实施1项本专业领域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对重大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并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1项本专业领域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承担其中本专业专项技术工作,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实施1项本专业领域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承担其中本专业领域的技术工作,并通过省部级以上验收。

(6)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制定本专业领域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程1项或省级地方标准、规程2项,并正式公布实施。

(7)作为主要完成人,解决本专业领域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填补国内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经第三方进行成果评价,并在省级以上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取得成果评价证书和成果登记证书。

(8)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本专业领域县级以上区域安全应急发展规划、风险普查、灾情核查、应急预案等编制或评估工作,并通过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核。

(9)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5起(次)县级以上政府组织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应急演练、应急抢险处置、救援救护、通信保障、科普宣传教育培训等相关技术工作,并取得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10)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领域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设计、研制、开发,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完成2项省辖市(厅)级或大型企业本专业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或项目推广,经有关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研究、设计任务,或安全条件审查、设计审查、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安全许可等方面过程管理专业技术工作,其中应含有本专业领域的技术工作内容,并通过省辖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2)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省辖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技术类表彰,或获得省部级创新、科普、技能等大赛三等奖以上1项(限前10名)。

(13)大型及以上企业集团在边远、艰苦区域公司及所属矿(厂)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满10年,获得企业集团“技术标兵”“先进个人”等荣誉;基层一线申报人员,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人民政府或省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技术类表彰。

(14)作为第一作者(或独著)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培训教材、技术手册1部以上,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或在省部级科技期刊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论文每篇3000字以上)。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须按破格评审。破格评审人员,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和经历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业绩与成果条件”前两条或全部条件中的四条以上。

 

附  则

一、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学历、任职年限、专业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经历、业绩与成果、理论水平和学术能力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相互之间不能交叉使用。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业绩与成果、理论水平和学术能力须是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且业绩成果应与工作经历相符合,与工作经历不相符合的,原则上不予认可。

三、同一工作内容取得的业绩成果,不重复计算。科研项目、课题多次获奖,只能作为业绩与成果中的一条,不能重复使用。“完成人”为相关的文件报告中注有名字的人员,“主要完成人”为“完成人”中的专业负责人。

四、科技项目、工程项目级别的认定,以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为依据,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范执行。国家计划项目的子专题或分项目可视同省级计划项目;国家业务主管部门的计划项目子专题或分项目可视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计划项目,以此类推。

五、国家级科技奖励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部级科技奖励是指省科学技术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市(厅)级科技奖励是指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或省各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科学技术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企业类奖励获奖人数必须符合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各类奖励以正式文件、奖励证书为准。

六、重点工程项目是指经国家、省级或省辖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上级拨付资金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省辖市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定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七、本标准所称“省(部)级”“省辖市(厅)级”系指相应的政府及部门;“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划分依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界定办法》执行。

八、本标准中发明专利“主要完成人”是指发明专利原始发明人。

九、各类表彰、鉴定(验收)、批准等,需提供相关正式文件(或证书)、报告作为依据;认可的要有文字依据。

十、基层一线申报人员特指在县级以下(不含市辖区)单位工作。

十一、核心期刊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或《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收录的核心期刊,具体以作者发表论文的当年是否被收录为准;省部级本专业学术期刊指具有ISSN刊号和CN号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论文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征稿通知、清样稿以及论文集不作为评审依据。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正式出版发行的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十二、有数量级别概念者,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十三、本标准未明确规定的奖励、表彰、业绩,应根据其规范程度,由评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十四、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对应中级工程师职称,并作为申报高级工程师的职称依据。

十五、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河南省工程系列安全专业高级职称及消防化工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豫人社办[2021]71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